浸信会信仰与体制1
一.引言
为什么我们要认识浸信会信仰与体制
在主耶稣里面,我们都是一家人,是基督徒,不分宗派,应该是超宗派。这一个理想或者只会在耶稣来之后,才能实现。
实际上我们的国家有宗派,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各宗派有自己的活动,有些大一些的宗派,你不会有机会参与,并且,对其他宗派教会有很多的限制。
如果,我们不强调自己的宗派教会,会限制我们自己的发展。
因此,认识我们的强项,也要认识我们弱项,才会健康的发展。
考一考:
1请你讲出浸信会信仰的五项主题内容:1 2 3 4 5
2请你讲出浸信会体制五项主题内容:1 2 3 4 5
3你读过浸信会信仰与体制的内容吗?O读过 O未
4你能分别出怡保浸信教会社团注册与怡保浸信教会会章(或附则或备忘录)的分别吗?
4.1.社团注册:
4.2.怡保浸信教会的会章:
5你有一份怡保浸信教会的社团注册吗,读过吗?O读过 O未
6你有一份怡保浸信教会的会章吗?你读过吗?O读过 O未
二.識浸會About Baptists
浸信會顧名思義就是由「信而受浸」的信徒,遵照聖經的教訓所組成的教會。
浸信會強調聖經的權威,堅持以聖經為基督徒一切信仰的依據。
教會乃依據新約使徒初期教會的精神與原則為現今教會的模式。
2.1.浸信會教會的源起與歷史
312BC ,罗马皇帝君士坦丁成为基督徒,成为基督教的转捩点,成千上万的基督徒被逼迫,即刻变成自由信仰耶稣基督的基督徒,数以千计的基督徒加入教会。当然,我们会怀疑,到底有多少人是悔改的基督徒。
由于信徒众多,教会有发展过于庞大,信徒信仰根基有不坚固,加上教会腐败,渐渐教会就陷入黑暗时代。
许多为宗教信仰的基督徒因此丧失生命,被迫害致死。
因此,带来马丁路德(1483-1546)的宗教改革运动,强调:
1.人人在上帝与《圣经》面前都是平等的,个人敬拜神的自由。
2.圣经才是绝对的权威,无误,信仰的唯一依据是《圣经》
3.思想的核心是“因信称义”
4.基督是教会的头,基督是主,反对教皇绝对论。
5.信徒皆祭司。
6.试探中有神的恩典临在。
7.牧者有婚姻的选择。
8.神旨意的智慧。
17世纪,因为宗教改革,在各地教会纷纷脱离大公教会(罗马天主教)成为各国的宗教派系,
德国:信义会等
英国:圣公会,循道卫理等
浸信會為17世紀初,清教徒發起的宗教改革英国国教的分离运动有关。
當16世紀後半葉與17世紀初葉,
1534年,英国国王亨利8世让英国国教与罗马分离,原因他要与王后离婚,另娶安波琳为妻子。他的政治势力足以令他脱离罗马教皇,成为抗罗宗。可是,我们看见圣公会仍然保留不少天主教的信仰与礼仪。
有許多信徒對於當時英國國教的腐化及信徒靈性生活的景況十分不滿,認為教會徒俱外表的形式,而毫無內在屬靈的生命,認為應該大肆改革,這些人被稱為「清教徒」。他们乘搭著名的五月花邮船,逃去美国,成为今天的浸信会宗派。
又有一些人認為英國國教積習已深,已經無法改革,不如另起爐竈。
於是,他們被稱為「分離教派」。
這些基督徒極其熱心,也本著這份熱誠研讀聖經,他們虔誠遵守聖經真理,注重信徒內在重生得救的經歷。
由於傳統教會為未重生得救的人施浸,他們開始認真考慮浸禮的問題。
他們依照聖經原意,以浸禮代替洗禮(點水禮),並為歸信的國教信徒重新施浸。
因此,他們被稱為「重浸派」(anabaptist),「浸信會」亦由此開始。
由於浸信會教會不容於英國。
1608年,一群以約翰史密斯為首的分離主義者领袖(gainsborough)為逃避逼迫而遠赴荷蘭。
1609年,在阿姆斯特丹根據新約聖經的教訓成立教會。
他們接受亞美紐斯主義,相信基督的替贖乃為所有的人預備,於是被稱為「普通浸信會」。
1638年,在一所獨立公理會內展開的浸禮討論,萌生了浸信宗的另一支。
他們在研經時發現聖經沒有提到嬰兒浸禮,認為有必要成立新的教會,以強調信徒的浸禮。於是在
1638年成立了第一間「特殊浸信會」,名謂「特殊」,是由於他們採取加爾文觀點,認為基督的替贖是特別為得救的人所預備。
美國浸信會的歷史,開始於初期移民時期,歷經逼迫而終於得勝。
它的歷史可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時期與移民史第一期間相同,他們忠心地為真理作見證。
第二時期是領土擴張時期。其特徵是宣教活動的空前發展(1776-1745)。
第三時期自美西戰爭至今,可稱為佈道和發育時期。
—— 錄自《教會手冊》,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1985年版。
2.2.马来西亚浸信教会历史
1905年,马来西亚第一间浸信会在亚罗士打成立,是来自中国汕头浸信会信徒,称为汕头华侨浸信教会。
1951年,一些来自中国的女信徒请求美国协助他们在吉隆坡建立浸信会。在中国宣教的杰茜葛琳姑娘(Miss jessie Green)第一个抵达,以后有许多宣教士纷纷来到马来西亚各州宣教,他们传福音,买地建教堂和神学院,很多浸信教会应运而生。
早期的浸信教会:
1938亚罗士打浸信教会
1953浸信会联会,马来西亚浸信会神学院,兵如港浸信教会
1955怡保浸信教会,大年浸信教会,北海浸信教会
1956乔治市浸信教会,芙蓉浸信教会
1957第一浸信教会
1958以马内利浸信教会,玻璃市浸信教会,真理,
1961真光,
1962花地园
1965里卡士,锡安,湖花园
1967桂和园
1968三一,斗湖,
1969马来西亚浸信会生命堂
1970山打跟,KALABAKAN,伯特利浸信教会.......
Our History – Malaysia Baptist Convention (mbc.org.my)
三.浸會精神Heritage of Baptists
由香港浸信会神学院出版,山道期刊2023年卷16第2期,總第三十二期(2013年12月)
主題:浸信宗之信仰與體制
鄧紹光 殊異的浸信會──對一些原初 / 基本洞見的勾畫 Abstract
張智理 浸信會堂會體制──基督主權下的責任 Abstract
劉振鵬 浸信會的政教關係──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歷史與神學反思 Abstract
吳國傑 堂會自治、協作事奉:浸信宗堂會關係的理念與實踐 Abstract
鄺振華 浸信會聯合宣教團體組織模式的轉變與爭議:一個堅持自願原則的範例 Abstract
曾思瀚 美國基要派如何利用聖經:評古德恩的《從聖經看政治》 Abstract
張漢強 從畢德生看牧職與牧養
鄧紹光博士,上述討論文章二篇及書評五篇,都强调浸信宗之信仰与体制,不约而同强调浸信会精神是耶稣是主,基督主权的高举。
3.1.浸會精神與傳統
新約聖經中所啟示的教會,是使徒們與受浸的門徒們在各地奉主的名建立的有形的地方教會。各個地方教會間沒有上下轄屬關係,都是各自直接向上帝負責,都是獨立自主的地方教會。
浸信會教會所實行的管理制度,是會眾制,是根據聖經的權威,神主民治的原則,由地方教會的會員處理地方教會的事。
上帝造人賦予人信仰自由的權利。各人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所要做的事,但必須負後果的責任。人的良心和受造之物告訴人有神,使人無可推諉。然而,上帝不勉強人的信仰,耶穌說:「若有人要跟從我…」,「人若不重生,就不能進上帝的國。」上帝愛世人,祂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耶穌是世人的救主,唯有相信的人才能得救,不信的人必被定罪。
信徒得救的地位是平等的。人人都犯了罪,任何人不論在信主之前的背景地位怎樣,信主得救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成為上帝的兒女,都因信稱義,都承受永生,都成為被分別為聖的聖徒。
信徒事奉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君尊的祭司。「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神的子民,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都當獻上自己為活祭,都當為萬人代求,都當盡心盡力事奉上帝。
浸信會教會是獨立自主,只有一位元首就是基督耶穌,沒有任何組織能操縱地方教會。然而,各地方教會間應有互相依存、幫補,彼此合作、關懷的關係,藉以集中力量作地方教會所不能作的工作。在基督福音的大使命上,在上帝國度的聖工中,與信仰相同的基督教會同心同工。
此種合作關係必須不妨害地方教會的獨立自主權,必須防範造成特權與個人主義的危險。
浸信教會有兩個簡明的禮儀,就是主餐與浸禮,都是紀念已成功的事實:耶穌替代世人的罪而受死、埋葬與復活。
。 聖經是信仰的唯一權威
聖經是信仰與生活的唯一權威。
聖經是上帝的話,安定在天,直到永遠。神的話是我們得救、得永生的憑藉。
聖經是聖靈感動作者,將上帝的啟示寫出來;聖靈也感動讀者,使我們接受、並遵行。
聖經的話是永恆的真理,永不改變,都要應驗。聖經是浸會信仰的唯一根基。
。 地方教會的獨立自主權
。 個人信仰的自由與平等
。 浸信教會間之彼此合作
。 教會禮儀的實際與象徵
1. 浸禮:浸禮不等於赦罪的救恩,人得救是因著信。
浸禮說明信徒與基督聯合,與基督同死、同葬、同復活。信徒進入水中表明與主同死,倒在水中表明與主同葬,從水裡上來表明與主同復活。
信徒必須親自表明自己已經相信耶穌是基督,是上帝獨生的兒子;
相信耶穌死而復活,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生命的主;
並且清楚地向上帝認罪悔改,成為新造的人。
受浸乃是遵奉主耶穌基督的命令,學習主耶穌基督的榜樣,在主前,在人前作見證並宣告一生跟隨主。
2. 主餐:領受主餐為的是紀念主,直等到基督耶穌的再來。
主餐的餅與杯是表徵,主餐的餅象徵主的身體,主餐的杯象徵主的血,是提醒信徒對耶穌所說:「這是我的身體……這是我的血」,永誌不忘。
餅被擘開表明耶穌基督的身體被釘十架而破碎;
杯表明耶穌基督的血從身體流出。
主耶穌說:「你們如此行,為的是紀念我。」凡信而受浸的人,都應當領受主餐紀念主。
。 政治與宗教的完全分立
政教合一的制度,是在主耶穌基督再來時實現,建立基督的國度。
政教分立是上帝在此時代的旨意,是聖經啟示的原則。
歷來有許多國家採行政教合一,宗教領袖高於政治領袖,人意假託神旨,形成以教干政。
也有教會被納入政府體制,政權凌駕教會,使教會世俗化。
耶穌基督說:「該撒的物當歸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
聖經教訓: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但聖經又說,順從上帝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基督是教會的元首,是教會的頭,教會順服上帝的旨意,遵行聖經的真理。
。 浸信會與普世教會團契
浸信教會遵照聖經教訓實行地方教會的真理,但也看重與普世教會的團契,與其他教會交通合作。尤其在基督福音大使命、普世傳道,以及領人歸主的聖工上,盡量與眾教會合作,同心同工興旺福音。
凡在基督裡因信得救的,都是上帝的兒女,都是主裡的弟兄姊妹。
雖然在不同的教會裡,我們相信聖徒可以照主的心意團契,一神、一主、一靈、一信、一浸、一體,凡事謙虛、溫柔、忍耐,用愛心互相寬容、用和平彼此聯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直到在真道上同歸於一。
~~ 以上摘錄自《教會手冊》之〈教會信仰〉篇,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1985年版 ~~
小结:
聖經的權威:
聖經是神所默示的,目的在救贖,其內容為真理,正確無誤。
唯獨聖經是神審判人及量度信條、教義的最高標準。
耶穌基督是「道」成為了肉身,祂是解釋聖經的中心和權威,沒有任何人或機構高於祂。
因此浸信會中沒有其他信約權威要求信徒服從。
信徒的教會:
教會是主耶穌親自設立的,是蒙基督寶血救贖的群體。無論是普世的教會,包括歷代以來所有凡因信耶穌得救的人,或是本地教會,指在地上有形的信徒組織,成員都是因信稱義、彼此交通、遵守主耶穌的教訓和廣傳福音的。
自主的教會:
聖靈隨自己的心意賜恩賜給教會,信徒應尋求領受神在各教會獨特的旨意,因此教會應是自主的;會務的最終決策機構是由該浸信會會友組成的會友大會。
在地方教會之上,再沒有更高的人為宗教組織叫地方教會服從。
自由的崇拜:
浸信會相信聖經是基督信仰最高的權威,認信基督是唯一形成教會的條件。
信徒能在聖經中明白神的啟示,按聖經吩咐及聖靈在各信徒群體中的引導,自由的組織不同形式的教會及採用不同方式敬拜,不用任何人為組織的批准。
信徒皆祭司:
每位信徒都具有祭司身份,藉著聖靈的引導,能領受神的旨意。牧師、執事也只有與信徒相同的祭司身份,因此教會應透過民主的體制,共同尋求神的旨意。信徒應努力明白聖經真理,積極參與教會事奉和決策,體現民主治會的精神。
信徒的浸禮:
浸禮是主耶穌給信徒的命令,是一個很有意義的象徵和見證。
依照主耶穌的方式,浸禮是整個人全身浸在水裡,象徵與主耶穌同死、同埋葬、同復活。
聖經裡接受浸禮的,都是已經信主的人。
浸禮本身並無拯救作用;嬰孩受浸也沒有聖經根據。
主餐禮儀:
主餐是耶穌為信徒所設立的,目的在記念主的死並等候主的再來。
主餐是象徵禮儀,而非聖禮;
主餐本身沒有神秘的力量叫人得救、得福或得靈力。
在新約聖經裡,所有領受主餐的人,都是已經信了主及受了浸的。
普世差傳:
浸信會重視主耶穌大使命的實踐,是現代普世差傳的先鋒,浸信會的宣教工作遍及世界各地。透過教會的宣教教育、神學院的訓練和聯會的支援,浸信會按神的呼召,差派宣教士、支持短宣隊和關懷社區,在各地宣教,建立教會。
福音精兵:
浸信會對福音非常重視,相信大使命的確實性和逼切性。
傳福音乃是每個信徒的責任,也是信徒愛人的重要表達,因此浸信會本著基督的愛在福音事工上不遺餘力,透過各種媒介、活動和研究,讓人明白並接受主耶穌的福音。
聖經教育:
浸信會著重會友的聖經教育,透過主日學、團契、小組及各種教會活動,讓每個會友有系統地學習聖經真理,以致信徒能明白神的心意,活出榮神益人的生活。
浸信會也透過興辦學校和神學院培訓人才、廣傳福音、拓展天國。
教會合作:
浸信會按著聖經真理和主的愛,彼此服事及互相合作,在各地區組織浸信會聯會。
聯會集合各堂會力量,在神學教育、宣教及支援教牧同工等事工上服事地方浸信教會。
聯會是民主和自由參加的,並不是宗派管理機構,而是眾浸信教會的僕人。
政教分離:
在歷史上,浸信會是宗教自由的戰士,相信信仰自由是天賦的權利。
政府的職責在於社會及公安事務,政府之政策不應干預、優待或歧視任何宗教。
信徒作為國家公民,應守法及積極參與社會及政治事務,作鹽作光,締造更公義和美好的社會。
3.2.浸會信仰信息_Faith and Message 浸信會的信仰與信息(1963)
「唯一聖經」是浸會信仰精神
因此,浸會沒有教義(Doctrine)、信經(Creed),只有信仰立場告白(Statement)
I‧聖經
聖經是在人受到神聖啟示下所寫成,也是神對人啟示其自己的記錄。它是神聖教導的完美寶庫。它以神為其作者,救贖為其鵠的,無誤真理為其內容。它把神審判世人的原則啟示出來,因此,無論現在或至將來,它必永存至世界的末了,也是基督徒合一的真正中心,並人類行為、教義和宗教觀所應努力符合的最高標準。一切用作對聖經詮釋的準則都是耶穌基督。
出24:4;申4:1~2;17:19;書8:34;詩19:7~10;119:11,89,105,140;賽34:16;40:8;耶15:16;36;太5:17~18;22:29;路21:33;24:44~46;約5:39;16:13~15;17:17;徒2:16及以下經文;17:11;羅15:4;16:25~26;提後3:15~17;來1:1~2;4:12;彼前1:25;彼後1:19~21
II‧神
永活和真實的神是獨一的。祂是智慧的、屬靈的和位格的存在,並且是這個宇宙的創造主、救贖主、保存者和統治者。神在其自己的聖潔和各種完美上是無限的。對於祂,世人應獻上至高無上的愛、敬畏和服從。這位永恆的上主,雖然在本性、本質及存在上無分別,卻以個別的位格屬性,向世人以父、子及聖靈啟示自己。
神—聖父
為世人聖父的神,按其滿有恩典的目的,以保守的恩惠來看顧及治理祂的宇宙、一切被造物、及人類歷史的長流。祂的能力是完全的、愛心是完全的、並智慧是完全的。世人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仰成為神的兒女,神因此而在真理中成為他們的父。祂在其態度中以完美的父性來看待世上所有的人。
創1:1;2:7;出3:14;6:2~3;15:11及以下經文;20:1及以下經文;利22:2;申6:4;32:6;代上29:10;詩19:1~3;賽43:3,15;64:8;耶10:10;17:13;太6:9及以下經文;7:11;23:9;28:19;可1:9~11;約4:24;5:26;14:6~13;17:1~8;徒1:7;羅8:14~15;林前8:6;加4:6;弗4:6;西1:15;提前1:17;來11:6;12:9;彼前1:17;約壹5:7
神—聖子
基督乃神永恆之子。在祂成為耶穌基督之道成肉身中,祂是從聖靈感孕,由童貞女瑪利亞所生。耶穌完全地啟示並完成了神的旨意。祂承擔了人性的需要和命運。祂雖然是無罪的,卻完全地與人類認同。祂以自己的順服,且死在十字架上,為在罪中的人類帶來救贖,遵守了神聖的律法。祂以榮耀的身體從死人中復活,並以受難前與門徒相處之形體顯現在他們面前。祂升至天上,現在被高舉在神的右邊,在那裡成為世人的中保,分享著神和人的本性,並在祂的位格中成就了神與人的和好。將來祂帶著榮耀與權能,再次降臨地上施行審判,並圓滿祂救贖的使命。祂現在內住在每一位信徒之中,成為他們永活常在的主。
創18:1及以下經文;詩2:7及以下經文;110:1及以下經文;賽7:14;53;太1:18~23;3:17;8:29;11:27;14:33;16:16,27;17:5;27;28:1~6,19;可1:1;3:11;路1:35;4:41;22:70;24:46;約1:1~18,29;10:30,38;11:25~27;12:44~50;14:7~11;16:15~16,28;17:1~5,21~22;20:1~20,28;徒1:9;2:22~24;7:55~56;9:4~5,20;羅1:3~4;3:23~26;5:6~21;8:1~3,34;10:4;林前1:30;2:2;8:6;15:1~8,24~28;林後5:19~21;加4:4~5;弗1:20;3:11;4:7~10;腓2:5~11;西1:13~22;2:9;帖前4:14~18;提前2:5~6;3:16;多2:13~14;來1:1~3;4:14~15;7:14~28;9:12~15,24~28;12:2;13:8;彼前2:21~25;3:22;約壹1:7~9;3:2;4:14~15;5:9;約貳7~9;啟1:13~16;5:9~14;12:10~11;13:8;19:16
神—聖靈
聖靈是神的靈。祂啟示古代的聖賢寫下聖經。祂透過對人的光照,幫助人們明白真理。祂高舉基督。祂使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而痛悔。祂呼召人到救主前,並使新生命發揮果效。祂培育基督徒的品格,安慰信徒,又藉著教會賜恩賜與他們來事奉神。祂保守信徒直至最後救贖的日子。祂的同在,就是神的保證,把信徒領進基督完全的地步。祂在敬拜、傳福音和事奉上啟導及賜權柄予信徒和教會。
創1:2;士14:6;伯26:13;詩1:11;139:7及以下經文;賽61:1~3;珥2:28~32;太1:18;3:16;4:1;12:28~32;28:19;可1:10,12;路1:35;4:1,18~19;11:13;12:12;24:49;約4:24;14:16~17,26;15:26;16:7~14;徒1:8;2:1~4,38;4:31;5:3;6:3;7:55;8:17,39;10:44;13:2;15:28;16:6;19:1~6;羅8:9~11,14~16,26~27;林前2:10~14;3:16;12:3~11;加4:6;弗1:13~14;4:30;5:18;帖前5:19;提前3:16;4:1;提後1:14;3:16;來9:8,14;彼後1:21;約壹4:13;5:6~7;啟1:10;22:17
III‧人
人是神本於自己形像的創造奇功,是祂創造的巔峰。起初,人是清白無罪的,並獲造物主賜予抉擇的自由。他運用其自由抉擇,犯罪得罪了神,並為人類帶來了罪惡。因著撒旦的誘惑,人違背了神的命令,並從原初的清白中墮落。自此以後,他的後代便承受了傾向犯罪的本性和環境。當他們一開始有能力作道德行動時,便立刻成為犯罪者,受神的譴責。惟有藉著神的恩典,才能夠引導人類進入祂神聖的團契中,並幫助他們滿足神創造的目的。從神以自己形像造人,及基督為人而犧牲,印證人類擁有神聖的人格;因此每一個人都有其尊嚴,並值得受到尊重和基督的愛。
創1:26~30;2:5,7,18~22;3;9:6;詩1;8:3~6;32:1~5;51:5;賽6:5;耶17:5;太16:26;徒17:26~31;羅1:19~32;3:10~18,23;5:6,12,19;6:6;7:14~25;8:14~18,29;林前1:21~31;15:19,21~22;弗2:1~22;西1:21~22;3:9~11
IV‧拯救
拯救包括全人的救贖,並且是白白賜予所有的人,就是一切願意接受耶穌基督作為主和救主的人,並藉著祂的血,信徒得以獲得永遠的救贖。從它的廣義來看,拯救包括重生、成聖及榮耀。
A.重生,或新生,是神恩典的工作,由此信徒在基督耶穌裡成為新造的人。它是聖靈藉著感化人認罪而改變人心的工作,罪人因此而以悔改回應神,並以信心信仰耶穌基督。悔改和信心是不可分的對恩典的經驗。悔改是真誠地從罪轉向神。信心是接納耶穌基督,並以整個人格向祂委身,且以祂為主和救主。稱義是神的恩典和按著祂公義的原則的完全赦免。這原則是指罪人的悔改和相信基督。稱義把信徒帶進與神建立和平與喜悅的關係。
B.成聖是自重生開始便有的經驗,由此信徒被分別出來歸於神的旨意,並且藉著聖靈內住於信徒中的同在與能力,幫助他進到道德和靈性完美的地步。一個重生的生命是應該持續不斷地在恩典中長進的。
C.榮耀是救贖的最高之完成,並且是得贖之人的最終祝福和永恆不變的狀況。
創3:15;出3:14~17;6:2~8;太1:21;4:17;16:21~26;27:22至28:6;路1:68~69;2:28~32;約1:11~14,29;3:3~21,36;5:24;10:9,28~29;15:1~6;17:17;徒2:21;4:12;15:11;16:30~31;17:30~31;20:32;羅1:16~18;2:4;3:23~25;4:3及以下經文;5:8~10;6:1~23;8:1~18,29~39;10:9~10,13;13:11~14;林前1:18,30;6:19~20;15:10;林後5:17~20;加2:20;3:13;5:22~25;6:15;弗1:7;2:8~22;4:11~16;腓2:12~13;西1:9~22;3:1及以下經文;帖前5:23~24;提後1:12;多2:11~14;來2:1~3;5:8~9;9:24~28;11:1至12:8,14;雅2:14~26;彼前1:2~23;約壹1:6至2:11;啟3:20;21:1至22:5
V‧神恩典的目的
揀選是神恩惠的旨意,祂藉此來重生、聖化,和榮耀罪人。它與人作為一個自主的個體是一致的,並洞悉一切關乎達至目的的手段。它是神最高善的榮耀展示,又是無限的智慧、神聖和不變的。它排除驕誇,促進謙卑。
所有的真信徒都會忍耐到底。那些在基督裡被神所接納,又藉祂的靈聖化了的人,將永不會從這恩典的地位上墮落,卻應該堅忍到底。信徒也許會因為引誘和疏忽而陷入罪中,由此而使聖靈憂傷,損害了他們所得的恩典和安慰,並帶來基督的責備,與暫時的審判;然而,他們必會為神的大能所保守,藉著信進入拯救中。
創12:1~3;出19:5~8;撒上8:4~7,19~22;賽5:1~7;耶31:31及以下經文;太16:18~19;21:28~45;24:22,31;25:34;路1:68~79;2:29~32;19:41~44;24:44~48;約1:12~14;3:16;5:24;6:44~45,65;10:27~29;15:16;17:6,12,17~18;徒20:32;羅5:9~10;8:28~39;10:12~15;11:5~7,26~36;林前1:1~2;15:24~28;弗1:4~23;2:1~10;3:1~11;西1:12~14;帖後2:13~14;提後1:12;2:10,19;來11:39~12:2;彼前1:2~5,13;2:4~10;約壹1:7~9;2:19;3:2
VI‧教會
一間屬於主耶穌基督的新約教會,是一群已接受浸禮的信徒,在信仰的約和福音的團契上被連繫著的一個地區群體。他們遵行著基督兩項的禮儀,委身於祂的教訓之上,並行使他們藉著基督聖言所獲賜的恩賜、權利和特權,又尋求福音能在普世得以擴展直到地極。
這樣的一間教會,是個自主獨立的群體,在耶穌基督的主權下,透過民主的程序來運作的。在這種信徒群體中,會友是有平等的責任的。它按聖經設立的職事是牧師和執事。
在新約聖經中也有論及教會作為基督的身體,包括了歷代所有被救贖的信徒。
太16:15~19;18:15~20;徒2:41~42,47;5:11~14;6:3~6;13:1~3;14:23,27;15:1~30;16:5;20:28;羅1:7;林前1:2;3:16;5:4~5;7:17;9:13~14;12;弗1:22~23;2:19~22;3:8~11,21;5:22~32;腓1:1;西1:18;提前3:1~15;4:14;彼前5:1~4;啟2~3;21:2~Q
VII‧浸禮與主餐
基督徒的浸禮是為信徒而施行的,是奉父、子、聖靈的名把全身浸入水裡面的禮儀。這是一個順服的行動,象徵著信徒信仰那位受難、被埋葬和復活的救主,也表明了信徒向罪死,舊我的生命已被埋葬,並在基督耶穌裡復活,行在新生命中。它是信徒相信最後從死亡中復活的見證。它作為教會的一項禮儀,是信徒得以獲得教會的會藉,並與信徒同守主餐的一個先決條件。
主餐乃是一象徵順服的行動,藉此教會會友可以透過分享餅和葡萄酒,記念救主的死、並盼望著祂的再來。
太3:13~17;26:26~30;28:19~20;可1:9~11;14:22~26;路3:21~22;22:19~20;約3:23;徒2:41~42;8:35~39;16:30~33;20:7;羅6:3~5;林前10:16,21;11:23~29;西2:12
VIII‧主日
每個星期的第一天被定為主日。這日是基督徒設立作為經常遵守的日子。這日是用來記念基督從死裡復活,並應作為個人的或公眾的崇拜與靈修的實踐。信徒因而應該停止世上的娛樂、歇息一切的世務工作,只容許從事一些必須的事務或慈善工作。
出20:8~11;太12:1~12;28:1及以下經文;可2:27~28;16:1~7;路24:1~3,33~36;約4:21~24;20:1,19~28;徒20:7;林前16:1~2;西2:16;3:16;啟1:10
IX‧天國
神的國度包括祂對宇宙的一般性主權,及對那些願意接受祂為王的人的特殊王權。尤有進者,神的國度就是救恩的國度,人可以藉著信靠、並好像小孩子般向耶穌基督委身而得以進入此國度之內。基督徒應以禱告,努力地促使神的國度降臨,並神的旨意成就在地上。神的國度必須待耶穌基督的再度降臨,並於這世代結束的時候,方才圓滿地實現。
創1:1;賽9:6~7;耶23:5~6;太3:2;4:8~10,23;12:25~28;13:1~52;25:31~46;26:29;可1:14~15;9:1;路4:43;8:1;9:2;12:31~32;17:20~21;23:42;約3:3;18:36;徒1:6~7;17:22~31;羅5:17;8:19;林前15:24~28;西1:13;來11:10,16;12:28;彼前2:4~10;4:13;啟1:6,9;5:10;11:15;21:22
X‧末後之事
神將會按著自己的時間和方法,把世界帶領至其適當的終局。耶穌基督按著自己的應許,將要親自顯現在榮耀中,再臨於這地上;並且死人要復活;基督要按公義審判世人。不義之人將被囚置於地獄之內,在那裡受著永遠的刑罰。義人帶著榮耀的身體復活,並接受賞賜在天國裡與主永遠同在。
賽2:4;11:9;太16:27;18:8~9;19:28;24:27,30,36,44;25:31~46;26:64;可8:38;9:43~48;路12:40,48;16:19~26;17:22~37;21:27~28;約14:1~3;徒1:11;17:31;羅14:10;林前4:5;15:24~28,35~58;林後5:10;腓3:20~21;西1:5;3:4;帖前4:14~18;5:1及以下經文;帖後1:7及以下經文;2;提前6:14;提後4:1,8;多2:13;來9:27~28;雅5:8;彼後3:7及以下經文;約壹2:28;3:2;猶14;啟1:18;3:11;20:1至22:13
XI‧佈道與宣教
這是每一位基督的跟隨者和耶穌基督的教會的責任與權利,努力使萬民成為主的門徒。藉著神的聖靈使人的靈得以新生,其意義乃是人對別人的愛的誕生。因此,整個宣教的工作乃基於重生生命的屬靈需要,並且在基督的訓誨中被清楚地、一再重覆地加以訓令。這是每一位神的兒女的責任,在與基督的福音和諧一致下,藉著個人的努力和諸般的方法,去為基督經常不懈地尋找拯救失喪的人。
創12:1~3;出19:5~6;賽6:1~8;太9:37~38;10:5~15;13:18~30,37~43;16:19;22:9~10;24:14;28:18~20;路10:1~18;24:46~53;約14:11~12;15:7~8,16;17:15;20:21;徒1:8;2;8:26~40;10:42~48;13:2~3;羅10:13~15;弗3:1~11;帖前1:8;提後4:5;來2:1~3;11:39至12:2;彼前2:4~10;啟22:17
XII‧教育
在基督國度裡的教育事業,要與宣教事工及一般慈惠事工協調,並應與這些事工一同獲得眾教會充份的支持。為要給與基督子民一個完整的屬靈培育計劃,一個適當的基督教學校系統便是必須的。
在基督教教育中,應該尋求學術責任與學術自由之間的平衡。在人類任何有秩序的關係生活中,自由常常都是有限而無法獲得絕對的。在基督教學校、大學、或神學院裡的教師,是受著耶穌基督的優越性、聖經的權威本質、並學校存在的獨特目的所限制。
申4:1,5,9,14;6:1~10;31:12~13;尼8:1~8;伯28:28;詩19:7及以下經文;119:11;箴3:13及以下經文;4:1~10;8:1~7,11;15:14;傳7:19;太5:2;7:24及以下經文;28:19~20;路2:40;林前1:18~31;弗4:11~16;腓4:8;西2:3,8~9;提前1:3~7;提後2:15;3:14~17;來5:12至6:3;雅1:5;3:17
XIII‧管家職份
神是一切世上的和屬靈的祝福的泉源,我們並我們所有的都是屬於祂的。基督徒對全世界負有一個屬靈的債,就是在福音裡的神聖託付,並在他們所擁有的財物上所必須擔負的管家責任。因此,他們有義務去運用自己的時間、才幹和財物來服事祂;也要認識到被賦與的一切是要用來榮神益人的。按著聖經的教導,基督徒應該甘心樂意、經常地、有系統地、合乎比例和慷慨地奉獻財物,以推展救贖主在地上的工作。
創14:20;利27:30~32;申8:18;瑪3:8~12;太6:1~4,19~21;19:21;23:23;25:14~29;路12:16~21,42;16:1~13;徒2:44~47;5:1~11;17:24~25;20:35;羅6:6~22;12:1~2;林前4:1~2;6:19~20;12;16:1~4;林後8~9;12:15;腓4:10~19;彼前1:18~19
XIV‧合作
基督的子民在有需要的時候,應該建立一些如區會和聯會的組織,使彼此間保持穩固的合作,一同推動神國度中偉大的目標。這類機構是沒有權柄凌駕於別的組織或教會之上的。它們乃是為了要更有效地引導、組合和管理人們的力量,而設計出來的志願和諮詢性質的團體。屬於新約教會的成員,應該為著擴展基督的國度,彼此合作推行宣教、教育、慈惠福利等事工。在新約的精神中,基督徒的合一,乃是屬靈的和諧和自願的合作,讓個別的基督群體得以謀求共同的目標。當所要達成的目的是正當的,並且這樣的合作並不違反良知,也不會在對基督的忠誠及祂在新約中所啟示的話語上有任何妥協,那麼在不同宗派間的合作便是值得追求的。
出17:12;18:17及以下經文;士7:21;拉1:3~4;2:68~69;5:14~15;尼4;8:1~5;太10:5~15;20:1~16;22:1~10;28:19~20;可2:3;路10:1及以下經文;徒1:13~14;2:1及以下經文;4:31~37;13:2~3;15:1~35;林前1:10~17;3:5~15;12;林後8~9;加1:6~10;弗4:1~16;腓1:15~18
XV‧基督徒與社會秩序
每一位基督徒都有義務去尋求基督的旨意,並把它作為其生命和人類社會中最高之旨意。一切用作改善社會、建立人間公義的手段和方法,若能有真正的、永久的效能,就只有當它們是植根在基督耶穌裡,藉著神救贖恩典所成就的個人重生之中。在基督的靈裡,基督徒應該反對一切的貪婪、自私和敗壞的生活。他應該為照顧孤兒、有需要者、老人、無助者和病者而努力。每一位基督徒應該尋求把工商界、政府和社會作為一個整體,放在公義原則、真理和兄弟之愛的影響和規範之下。基督徒為了要推展這些目的,應該預備與具有良善意志的人一同參與一切的善舉,且經常在愛的精神中謹慎從事,卻又不會把他們對基督和祂的真理的忠誠作妥協。
出20:3~17;利6:2~5;申10:12;27:17;詩101:5;彌6:8;亞8:16;太5:13~16,43~48;22:36~40;25:35;可1:29~34;2:3及以下經文;10:21;路4:18~21;10:27~37;20:25;約15:12;17:15;羅12~14;林前5:9~10;6:1~7;7:20~24;10:23至11:1;加3:26~28;弗6:5~9;西3:12~17;帖前3:12;門;雅1:27;2:8
XVI‧和平與戰爭
基督徒有責任按公義的原則,在人群當中尋求和平。他們應該照著基督的精神和教訓,盡上最大的努力制止戰爭。
我們基督的福音才是好戰心理的真正良藥。世上最高的需要乃是接納祂的教導,並用在人際與國際的所有事務中,實際地遵行祂的愛的律則。
賽2:4;太5:9,38~48;6:33;26:52;路22:36,38;羅12:18~19;13:1~7;14:19;來12:14;雅4:1~2
XVII‧宗教自由
神是唯一的良心之主,並且祂使人的良心,從那些與祂的話語相違,或不在祂的話語之內的人為的教義與命令中得以自由。教會與政府應該分離。政府負有對每一間教會保護,並給予完全的自由的責任,讓他們得以追求屬靈的目標。在這種提供的自由中,政府不應向任何一個教會群體或宗派有厚此薄彼的優惠。國民政府是神所命立的,基督徒有責任忠誠服從那些沒有違背神啟示的一切事情。教會不應轉向政治勢力尋求幫助以推動其工作。基督的福音只期待以屬靈的方法來追求它的目的。政府沒有權利對任何宗教意見施以刑罰。政府沒有權利以其稅款支助任何形式的宗教。在一個自由政府中的自由教會便是基督徒的理想。它的意思是所有的人均有權利自由而不受限制地通向神,並且有權利在宗教內形成且宣傳其意見,不會受到政治勢力的干擾。
創1:27;2:7;太6:6~7,24;16:26;22:21;約8:36;徒4:19~20;羅6:1~2;13:1~7;加5:1,13;腓3:20;提前2:1~2;雅4:12;彼前2:12~17;3:11~17;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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